5月16日《中國社會科學報》第8版發表我校教師陳永強署名文章《立足中國實踐建構法學知識體系》。全文如下:
如何理解“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”呢?從詞匯用語上來看,“自主”意味著自我決定、自我主張,而不是他人決定、他人主張。“中國自主”,就是中國的決定或主張。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,要求以中國人自己生產和創造的知識為主,即豐富和發展我們的本土知識。依據這一邏輯,中國法學的知識生產與創造,應當基于本土的法律實踐,經過學術提煉而生產出來、創造出來。這也是法學知識體系建構的第一個面向,即實踐面向。中國法律實踐是研究中國法律的樣本,以這個樣本為基礎所開展的概念研究、術語研究、話語研究、學理研究等就構成了法學知識體系建構的第二個面向,即理論面向。
理論意義上的法學知識不同于實踐意義上的法學知識,實踐意義上的法學知識是初階的、抽象化程度較低的知識,而理論意義上的法學知識是一種高階的、抽象化程度較高的知識。建構中國法學知識體系,需要著重關注三個方面:一是概念體系的構建,概念體系主要以形式邏輯為基礎;二是規則體系的構建,規則體系是形式傾向的一種體系;三是原則體系的構建,原則體系是以實質正義為主的體系,是一種倫理體系。三者在整體上需要邏輯自洽,其間不生沖突和矛盾,這是建構中國法學知識體系的基本要求。
建構中國法學知識體系,意味著法學知識的生產方式也應從根本上轉變過來。一百多年前,中國的法學知識是一種繼受型知識,立法及其中所采用的概念、規則、原則等往往是未加檢驗直接移植而來的,這是一種“西學為體、中學為用”的方法。一百多年后的今天,中國法律實踐積累已經非常豐富,法治中國建設全面推進。因此,法學知識的生產方式也應從“西學為體、中學為用”轉向“以中國為觀照、以時代為觀照,立足中國實際,解決中國問題”上來,不斷推進中國法學知識的理論創新、方法創新。
在法學議題的討論過程中,一方面,我們需要善于從中國本土的法律實踐中研究和闡釋概念。法律實踐包括現行的法律條文、現行的司法解釋、司法裁判等,我們應善于從這些實踐中理解和把握中國的法律詞匯,并將這些詞匯進一步提煉為學術概念。比如,民法上關于“處分行為”概念的討論,就不能直接從西方繼受而來的“處分行為”概念出發去解讀,而要從中國本土的法律實踐出發,討論如何使用“處分”這個術語,討論中國民法所使用的“處分”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處分,有沒有特殊的處分行為,等等。這是一種實證的分析方法,旨在讓我們的研究目光重新聚焦到本國的法律上來,從而使得法學知識的生產從一開始就具有中國的問題意識。
另一方面,我們需要綜合運用歷史的、文化的、社會的、語言的分析方法來探索中國法律使用這些法律術語的真正含義,從而深刻把握中國法律的意義和價值,提出更多具有原創性的新范疇、新命題、新理論。比如,前述“處分行為”的中國法意義,就要從中國民法的歷史、文化、語言等角度進行分析。從我國民事立法的歷史以及現行的《民法典》來看,“處分行為”一詞并沒有出現在實證法當中,《民法典》所使用的術語是“處分”和“處分權”,顯然不同于德國法。中國法所使用的“處分”至少包含四種情況,第一種指向獨立的處分行為,第二種指向混合的處分行為,第三種是包括負擔行為的處分,第四種是指向事實上的處分。可以看到,中國法使用的“處分”概念相對來說是比較寬泛的,并非狹義上德國法的處分行為。對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間的關系問題,中國法也不同于德國法,有時候兩者是分離的,有時候是合一的。當我們從中國文化、中國歷史、中國社會來提煉和闡釋中國法律的概念時,中國法學知識體系才會漸漸建構起來。
總之,只有立足中國法治實踐,提煉、生產、創造、探討中國法學的概念、規則和原則,才能加快建構中國法學知識體系。
(作者系中國計量大學宣傳部部長、教授,質量法治智庫執行主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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