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浙江省物價局、浙江省財政廳、浙江省教育廳《轉發教育部、國家計委、財政部關于2001年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浙價費〔2001〕92號)的文件中“各高等院校要進一步加大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工作力度,按學費20%提取的資助經費和學校發放給學生的生活補助,從2001年秋季起學校要統籌安排、集中使用。”的要求,我校從2001級學生起取消了學生每月的生活補助,將這部分經費用到困難學生的勤工助學、困難補助、學費減免中。
對于家庭確實困難的學生,可憑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門的證明、由本人向各二級學院提出勤工助學、學費減免、困難補助的申請,各二級學院將酌情做出處理。